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关于西峰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止、减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在西峰城区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梦阳路(陇东学院以西区域,包括陇东学院),西至庆化大道,南至石油路,北至东兴路、双塔路。
本区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视频或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现金元。
酒店、宾馆等场所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对未报告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酒店、宾馆等场所经营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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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告自年3月11日起实施。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