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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闻

5月11日星期一,农历四月十九

审判案件新闻

读者出版集团原董事长王某生获刑14年

被控受贿超千万

4月30日,嘉峪关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王某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临洮县委副书记(挂职),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2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生对价值.66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某生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机房选址时,违反《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的规定,将机房建在紧邻排洪沟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的地下一层;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听取专家意见,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收受他人贿赂并购买房产,具有徇私情节;因选址不当造成渗漏水事故,产生维修改造费用56.01万元,被告人王某生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被告人王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甘肃省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张某民

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4月29日,陇西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张某民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民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对受贿所得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陇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局长、武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武威市委秘书长、武威市城乡融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威职业学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万元、黄金2.5kg(价值人民币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民为谋取职务调整,先后多次给予他人人民币万元、黄金2.5kg(价值人民币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张某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退缴,对被告人张某民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庆城县两公安干警玩忽职守案

开庭审理

4月30日,环县法院公开审理原庆城县公安局干警王某某玩忽职守,何某某玩忽职守、贪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庆城县公安局驿马刑警队在被指定办理年3月3日晚发生的常某某报案的供水车被砸、王某报案的丰田霸道车四只轮胎被戳破、试油队李某报案的罐车及通井机被砸的三起报案后,时任驿马刑警队队长的被告人王某某指派时任指导员的被告人何某某办理交接手续。同年3月9日,何某某领回案卷后,向王某某汇报了上述三起事实,王某某听取汇报后安排由何某某负责办理此案。3月10日,王某某安排内勤办理立案手续,并建议将常某某报案的奥龙水车被砸的事实立故意毁坏财物案呈请领导签批,让何某某联系局领导层报审批,未对王某、李某的报案进行受理和呈请立案。后何某某联系让划破王某车轮胎的白某某尽快完成民事赔偿并提交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为规避法律制裁,白某某在实际赔偿王某元后,让王某出具了元的收条及谅解书交到驿马刑警队。后王某某、何某某在白某某对戳破王某车轮胎一事供认不讳的情况下,经商议,未安排全面调查白某某犯罪记录(系缓刑考验期),仅以白某某毁坏的轮胎未作价格鉴定为由,不予立案,也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李某报案的罐车及通井机被砸一事王某某也仅要求干警对此事的有关赔偿事宜进行了询问核实。直到年10月份,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分局因查办白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调取了蔡口集派出所移交刑警队的案件卷宗,西峰分局经调查后将该案中白某某所犯两起犯罪事实定性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移送西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年6月7日,被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以白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强迫交易罪等七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中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多达11起。

另指控,年1月至3月,何某某在未对相关案件受案、立案的情况下,以暂扣款的名义收取钟某某、李某某等5名涉案人共计7万元并非法占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由其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向公安机关缴纳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王某某以玩忽职守罪,对何某某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敦煌市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被告均获刑十五年

近日,敦煌市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疫情防控与禁毒斗争两手抓、两不误,对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通过视频开庭审理后进行了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以相应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一和马某二驾驶车辆运输毒品,车辆行驶至瓜敦高速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拦截,马某一看见警察后从副驾驶将一黑色塑料袋扔出车窗外,警察当场从被告人马某一扔出的黑色垃圾袋中提取到毒品海洛因56.08克。同时,根据被告人马某二供述,在其租住的租房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4.81克、甲基苯丙胺5.54克。

高额利诱非法吸收资金

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近日,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别获刑。

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为实施犯罪,从他人处接手甘肃崟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以委托投资管理或者帮助企业融资为由,骗取企业信任,与企业签订委托融资合同,以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同样的方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段某受聘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至年3月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利用两家公司共向46名被害人集资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在担任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后,向3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万元。

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所融资金除20余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投资第三方企业、退还被害人本金外,其余全部被挥霍一空,无法返还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在明知吸收公众存款需要行政审批,公司已明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万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等,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十一年和七年十个月,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依法维权获支持

近日,在肃州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案件领取窗口,33名农民工领取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年3月10日,被告人殷某在拖欠砂石厂老板张某货款的情况下,从张某处承包工程干,工程建设中雇佣殷某等40名劳动者施工,至年7月施工期间,共拖欠劳动者工资13万余元拒不支付。经劳动者投诉,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6月5日向被告人殷某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殷某仍然拒不支付。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侦查中,被告人殷某拒不支付33名农民工的报酬达12万余元,且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对国家法律法规置之不理,对农民工生活问题不管不顾。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法官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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