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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2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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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网WUZUIWANG.COM按:

包庇*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对包庇*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确定是否应当定罪量刑。如果被包庇的*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品犯罪情节轻微,*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另外,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品犯罪分子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罪的下游犯罪,将其确定为一独立罪名客观上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品犯罪的决心。相较于前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罪、非法持有*品罪等常见*品罪名,实践中触犯包庇*品犯罪分子罪相对少见。为了更有效地对包庇*品犯罪分子罪进行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包庇*品犯罪分子罪、不起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如下具体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审理*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无罪辩点1

因上游贩卖*品罪无法认定,故行为人包庇的事实也无法成立,不构成包庇*品犯罪分子罪。

案例索引:西检公诉刑不诉()1号

基本案情: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刑满释放后,与女朋友杜某某前去西峰区***大道的***饭店吃饭时,结识了经营该饭馆的老板王某某后,多次非法出售*品海洛因给王某某以供其吸食,每次交易以给付现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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