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普通住宅物业(包括商住一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普通物业服务等级参照《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甘建房()号)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按照《庆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暂行)》(具体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县实际,自行确定物业收费标准。西峰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西峰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庆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暂行)》予以确定,浮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三、物业服务收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按照*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策,据实分摊定期公布。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企业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收费范围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县(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本行*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公示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中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按《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暂行标准,待市级物业服务星级等级制定后,根据执行实际重新确定。
附件:庆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暂行)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