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府关于征收
西峰区西街办联合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府《关于庆阳市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甘*国土发〔〕号)精神,市*府同意将西峰区西街办联合村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于庆阳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道路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西街办联合村位于凤凰路北侧,长庆大道东侧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征收为国有。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府
年4月7日
庆阳市人民*府关于征收
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府《关于庆阳市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国土发〔〕号)精神,市*府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集体土地3.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城北客运枢纽站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位于高速公路出口南侧、庆化大道东侧集体农用地1.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1.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共计3.3公顷。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府
年4月7日
庆阳市人民*府关于征收
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府《关于庆阳市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国土发〔〕号)精神,市*府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集体农用地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商服用地,用于庆阳鑫远二手车交易中心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位于庆西公路西侧集体农用地0.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共计0.公顷。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府
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