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警询问,何某某交待:年自己在陕西咸阳二手车市场购买陕D0XXX1的小型普通客车,之后将该车挂靠在庆阳某货运有限公司从事配输业务,因为公司对配输车辆年限有要求,考虑到这辆车年限久了,便由公司给办了假行驶证,就是为了能在公司多配运一些年限。这个假行驶证之前只在公司内部使用,近一年该车一直由自己驾驶,前几天使用后随手和原行驶证放到了一起,直到2月1日在青兰高速驿马收费站下高速时,遇交警检查要求出示证件,自己没留意将假的行驶证给拿了出来,随即被执勤民警一眼识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民警依法对何某某作出行*拘留7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对何某某就职的庆阳某货运有限公司,大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该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做另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