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实施方案》要求,特通告如下:
公告01从年1月1日起,西安市行*区域内全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0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售、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以下罚款。
04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公告05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06公安机关在元宵节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策,增强市民安全防火意识。各区县公安局联合区县相关部门,在元宵节期间深入村(社区)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工作。07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工作作出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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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
年2月24日
来源:西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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