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到年底,我市将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全市将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对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策。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经镇*府(街办)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同时,我市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西安市人民*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办函〔〕84号
各区、县人民*府,市人民*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资源规划局《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府办公厅
年7月25日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75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二)工作任务。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对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由各区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印发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技术方式,做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格确权登记程序,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1.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策。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2.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经镇*府(街办)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3.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6.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7.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三)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将各历史阶段采取图解法、勘丈法等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各区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财*经费,做好调查摸底、资料搜集、技术招标、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工作,并对调查成果进行公示、数据入库,利用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汇总验收阶段(年11月30日前)。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由各资源规划分县局组织进行初验,市资源规划局利用市级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和权籍调查系统平台,组织人员通过内业核查与外业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进行验收入库。
(四)总结迎检阶段(年12月31日前)。市资源规划局将全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对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协调。按照*府主导,资源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财*、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技术力量,全面开展工作,确保年内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级有关惠农*策,对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加大保障,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的督导检查,提供*策咨询,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区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并严格实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每月据实上报工作进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法规*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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