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
向上滑动阅览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现住兰州新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捕前系兰州新区**火锅店经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年7月3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屯**号,捕前暂住兰州新区**国际**号楼**单元**室。无业。因绑架罪于年3月19日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9月27日被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5月12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年7月3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承租了兰州新区**国际**号楼**单元**室公寓作为卖淫场所,介绍、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每促成一次性交易,王某某从嫖资中(-元不等)抽取-元不等的费用作为报酬。6月7日,被告人关某某来到兰州新区后,王某某与关某某商议,由王某某联系嫖客,关某某负责将嫖客带至该公寓内进行嫖娼,并收取嫖资。6月16日兰州新区公安局中川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出租屋时发现,卖淫人员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支某某在该公寓内进行卖淫活动。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5.5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