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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清律师
古玩城购卖藏品为什么变成了罪犯?究竟是谁的错?不用说,肯定是收藏爱好者的错啰:你不去古玩城买古玩会死呀?引用当下特别流行的一句话:司法这么糟,是因为这一届人民不行。
——题记
年3月17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宁夏三名收藏爱好者倒卖文物犯罪案件。被告之一的冯某购买了一块古玉并被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从而被指控构成了倒卖国家文物罪。
(图为冯某购买的古玉)
冯某,近四十岁,中专毕业,从小热爱收藏,宁夏收藏协会会员。年6月12日,冯某遇到了和老婆吵架而心烦意乱的李某,由于二人都喜好收藏,闲聊之际便决定开车去附近的文化市场转转。次日出发的路上,为了节省出门的花销,李某临时打电话找人,最后联系到了小李(为本案第一被告人)和小魏(为本案第二被告人)同行。就这样,四个爱好收藏的人途径甘肃省隆德县、平凉市、西峰市、宁县、合水县,一路上各处的古玩城、古玩店以及地摊上边逛边买。6月15日晚上9点多,下高速例行接受检查时,冯某并不知道等待自己的将是一场噩梦:因为车上携带购买的各种古玩而被带到了当地的柳林派出所关了一夜。而这仅仅是开始……
原来,在宁县收藏家协会会长胡某开办的古玩店里,冯某花了三千元从胡某的店里购买了一小块玉,被鉴定为春秋夔纹玉佩。冯某一辈子也想不到,就是这块小小的被民间玉器专业行家普遍认为是现代仿古赝品的玉,会让自己扣上“倒卖国家文物罪”的帽子,锒铛入狱。
在被关押的一个多月里,冯某接受了七次提审,同伴小李遭受的打骂给冯某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为了避免挨打,笔录中他改口说自己“购买文物在家藏几年等增值后再高价卖出牟取利润”。年1月15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将冯某及其同伴小李、小魏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向宝塔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取保后的冯某十分委屈,怎么也搞不明白自己买了块玉就是倒卖文物了?万难之际,冯某向其所在的宁夏自治区收藏家协会求助,在协会领导的推荐下慕名找到了钱卫清律师,请求钱律师出庭辩护。
钱卫清律师及其团队多年来致力于文物保护法律的研究和推进,多次帮助收藏家维权,在文博界、收藏界享有盛誉。在冯某找到钱卫清律师前不久,钱卫清律师团队刚刚发起组织了一次颇具影响的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研讨会。
接到冯某的求助,钱卫清律师认为这起两高《解释》后的首例倒卖文物案件的处理结果将涉及到千千万万收藏家的命运。凭借多年来对文物保护法的研究和处理收藏案件的丰富经验,钱卫清律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走访多位文物专家,决定为冯某做无罪辩护。
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钱卫清律师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小小的一块玉,是国家三级文物吗?鉴定机构合法吗?能否将冯某定罪?
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聘请延安市文物研究所对冯某等购买的古玩进行鉴定,得出七件为三级文物的司法鉴定结论,冯某在宁县收藏者协会会长胡某介绍下购买的一片小小的玉就在其中。
取保后的冯某多方请教专业行家,结果普遍认定他买的玉是现代仿古赝品。钱卫清接到案子后也咨询了多位业内鉴定专家,特别咨询了国内著名的古玉鉴定专家王红旗老师。王老师经过对图片反复对比研究后认为此件玉璧,无论从造型、纹饰、还是加工特点等方面分析,疑问较大:
首先从纹饰上看,砣工阴线软弱无力,与古代正反转的砣机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夔纹用的是双阴挤阳纹,阴线的形制与春秋年代不符。春秋时期的纹饰主要是以剔地浅浮雕纹为主,此玉从阴线的形制和加工工艺有很大疑问。再者从器形上看,此璧不够规整,内外沿变薄,中部弧形,像是一龟背造型,这类加工方式在商代以前常见。但在中间又开一椭圆孔不伦不类。在商和两周,璧主要是礼器用作祭祀,而龟甲主要是用来占卜,用玉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把玉制作成这种形制是绝对不允许的。由此推断,此玉璧不会是战汉以前的器物。
由于图片信息少,专家们不能从加工工艺微痕上综合断定,所以不排除是宋或宋以后所加工琢制,但专家认为即使此推断成立,此玉也根本谈不上达到一定级别的文物,不能得出“三级文物”的结论。
对这片小小的玉,钱卫清律师则这样认为:第一,冯某买玉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二,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委托的延安市文物研究所对玉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有效?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鉴定,是否合法?第三,三级文物如何认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明文规定?第四,冯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冯某作为收藏爱好者、宁夏收藏协会会员,出于爱好在当地*府许可、合法经营的古玩城、古玩商店等合法交易场所购买了自己心仪的古玩,且无寻找买家、发送图片、商谈价格、包装等为出售做准备的行为。庭审中,冯某等人也均表示购买的目的为了收藏,不是为了倒卖,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冯某牟利的主观故意。即使在供述中冯某说了未来东西如果涨价的话也想出售牟利,但请注意,这仅仅是冯某的想法而已。而这个想法随时都有可能改变,如果依据想法、念头定罪那就是思想犯了,岂不荒唐!
第二,延安市文物研究所并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许可证》,具体进行鉴定的三位人员也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同时,该研究所也不是国家文物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指定的有权对涉案文物鉴定出具报告的13家机构之一。所以说,本案中该研究所并无资质进行文物鉴定,所作出的鉴定证书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鉴定证书十分简单,没有科测数据、文献依据、老化痕迹检测等基本规范依据。
第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可以收藏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的文物,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依法转让、流通。只有《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几类文物才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符合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本案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三名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属于禁止买卖的文物中的任何一类。至于被无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得出“三级文物”的结果,根据文化部年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关于三级文物的规定:“(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十)反映中国共产*和近代其他各*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从上述明文规定来看,这块玉没有一点特征符合三级文物的标准。一块被行家认为是赝品的仿古玉怎么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呢?
这起由一块小小的玉引发的倒卖文物案件实际上十分容易得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基本判断,但却为何最终以倒卖文物罪关押并诉诸法庭呢?
此案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鉴定不合法、购买行为合法等角度看,完全是一个错案,应宣告无罪!
看似普通的案件,暴露出了基层公安、检察机关文物知识的匮乏、执法观念的落后、对文物法律法规的肤浅认识,想当然的对民间合法的收藏行为进行有罪推定,在审讯中诱供逼供、嘲讽讥笑当事人,甚至在法庭上威胁被告人及其家属……种种落后僵化的执法思维和执法模式阻碍了民间文物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与当前*中央大力鼓励支持民间收藏家合法收藏、发挥民间收藏保护国家文物的积极性的大趋势相背离。相关司法机关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办理倒卖文物犯罪案件,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此案成为真真切切悬在八千万收藏家头顶的利剑,如此下去,每个收藏家随时都可能面临着刑事追究!
开完庭,一个老农民走上前来,问其中一个被告:“你们东西卖了没有?”回答:“没有”。老农说:“那不就结了吗?连卖都没有,倒什么卖呀!”
看来,这么简单的事,我们律师和公诉人、法官开庭辩论了六个多小时,最后还没有辩清,却被老农一句话点醒。是否太可笑了?
面对法律,我们措手无策;面对警官,我们心生恐惧;面对公诉人,我们敢怒不敢言;面对法官,我们担心他不能公正判案。
一块小小的玉片,真的就能断送收藏爱好者的收藏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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