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史敬阳
李笑(化名)与高明(化名)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海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案情简介
李笑诉称,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年生育一女。婚后,高明一直在外地做滴滴司机,家庭开支主要由自己及其父母负担。李笑称,高明常年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婚内出轨多年,自己一直尽职尽责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如今,自己因被告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高明同意离婚并否认出轨,称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高明还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如判决由我抚养,我可以不向对方主张抚养费。”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李笑向法庭提交了她与高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