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等6人犯抢劫、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一审由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李某及林某、白某、朱某、盖某、李某(五人另案)、史某、尉某、陈某(三人不起诉)共十四人,结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西峰城区实施抢劫作案3起,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对首犯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4年至2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首犯王某某不服判决向庆阳中院提起上诉,庆阳中院受理该案后于8月14日上午依法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消息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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