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违法!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持调解,减免市监局行*处罚罚款本金
甘肃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19家食药企业行*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系列案
年至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19家食药企业以违法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等为由,分别罚款8.5万-5万不等。
19家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期限内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经催告后,上述企业仍未履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西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其中7件案件超期办理。
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中14家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减免罚款本金70.5万元。
年5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落实高检院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活动和甘肃省院食药安全领域行*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
经审查认为,行*处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不能否定其效力。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14家企业达成减免罚款本金的执行和解协议,违反《行*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仅能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变相改变了行*处罚决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甘肃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19家食药企业虽均是民企,但其生产经营也应遵守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在审理中超期办案,亦属严重违法。
据此,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机关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到位的罚款,建议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恢复执行,纠正超期办案情形。
接到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已向法院提出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回复称已恢复执行,并将严守办案期限。
本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14家企业进行调解,违法减免罚款本金,变相改变了行*处罚决定,不利于惩治食药领域违法行为。
行*检察“一手托两家”,通过依法履行行*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在纠正法院和行*机关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使食药违法者得到应有处罚,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本案采取类案监督方式,也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层次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法工办发〔〕8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对行*处罚加处罚款能否进行减免问题的函(市监法函〔〕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行*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强制执行,行*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规定中“实施行*强制执行”包括行*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特此函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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