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及各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三款、六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以下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凡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特此公告
西峰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被执行人名单
1、个人案人
2、企事业单位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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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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