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2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勇与孙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瑜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瑜成,曾用名孙*盼,男,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东庄队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瑜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瑜成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瑜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3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飞与冯治洲、王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治洲、王鹏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治洲,曾用名冯金龙,男,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罗杭村分沟队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8。
被执行人王鹏华,男,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顾咀村沟畔队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治洲、王鹏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治洲、王鹏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治洲、王鹏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4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丙龙与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丙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越,曾用名张正正,男,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庙渠乡孙寨行*村新庄自然村9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0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越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越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69181808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5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辉与景超、贺婧、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超、贺婧、张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贾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景超,男,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庄村城南队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6。
被执行人贺婧,曾用名贺静,女,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庄村城南队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0。
被执行人张勇,曾用名张兵,男,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帅堡村马城队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景超、贺婧、张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景超、贺婧、张勇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景超、贺婧、张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69181808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6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人道与文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向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人道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文向峰,男,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南佐村路北队6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文向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文向峰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文向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69181808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7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鹏周与庆阳升圆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升圆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鹏周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升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23161。
法定代表人李百胜,男,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号机械厂1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庆阳升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庆阳升圆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庆阳升圆商贸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69181808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8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志鹏与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马志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海平,男,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塬大道13号庆地检院家属院1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0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海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海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海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69181808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9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振科与郭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振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建超,曾用名郭永峰,男,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六年村南庄队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建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建超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建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10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万权与郭宝昌、安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宝昌、安丽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万权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宝昌,男,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梁高村徐沟组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0。
被执行人安丽娟,女,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梁高村徐沟组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0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宝昌、安丽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宝昌、安丽娟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宝昌、安丽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11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可人与徐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丽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可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丽凤,曾用名徐丽峰,女,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地庄村南庄队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5022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丽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丽凤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丽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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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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