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掌中庆阳记者李馨怡
4月7日,记者从西峰区工商局获悉,西峰区一家电影院因拒绝观影者外带食品进入影院而被罚。
据悉,当日上午9时,市民王先生在进入该影院观影时,因外带饮料而遭到工作人员阻拦。工作人员表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进入。王先生对此产生质疑,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在“自家地盘”上销售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高于影院外,王先生认为其规定不合理,随即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影院确实存在自定“霸王条款”的行为,随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甘肃省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影院处以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这项不合理规定,该影院工作人员表示道歉并解释:“影院是公共场合,一些食品带进去会有味道,影响其他顾客的观影感受。我们会及时向总店汇报,整改这项规定。”
西峰区工商局中街工商所执法人员左静华表示,在商业活动中,一方额外强加给另一方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该影院所设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拨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本期责任编辑郝芳编辑陈飞)
陇东报社融合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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