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
对象
①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家庭);
②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③因病因学造成刚性大额支出且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条件的困难家庭;
④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⑤困难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为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低保实行按户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年月补助标准元/人、年保障标准元/人)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生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2、二类保障对象(年月补助标准元/人、年保障标准元/人)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大额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视情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3、三、四类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年三类对象每月84元/人、年元/人,四类对象每月58元、年元/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中拥有三万元以消费性车辆的;拥有或长期使用三万元以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2、拥有两处(含两处)以上私有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非拆迁等原因在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易地扶贫搬迁和灾后重建等原因在城镇、园区购入安置性房产一处的除外)、高标准建设住房、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3、家庭成员中有在编财*供养人员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资企业的(小商店、小卖部、小商小贩等扣除相应成本后经营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5、家庭存款在3万元以上的;
6、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家庭;
7、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8、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9、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抚养能力,故意将家庭中的老年人、一般残疾人等从户籍中分离出来的家庭;
10、*博、嫖娼、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不纳入低保;
11、虽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生活标准的家庭;
1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且不愿从事正常劳动、土地撂荒,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家庭等。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或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府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县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并公示→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并公示→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四)需提交资料
家庭成员户籍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离异(丧偶)家庭证明、残疾家庭成员的残疾证明、大中专学生学籍证明(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发生重大事故或疾病的相关证明(伤残鉴定、医疗机构入、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等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养父母与收养子女未脱离法定收养关系,实际生活中无法定义务人;纯女户女儿远嫁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家庭。
3、困难家庭中供养的16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
(二)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医疗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
(三)救助供养形式
居家分散供养;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救助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每人每年元(基本生活标准元,护理照料标准元);
分散供养:每人每年元(基本生活标准元,护理照料标准元)。
分散供养对象要签订监护协议,实行乡镇干部走访巡查制度。
(五)申请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府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乡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并公示→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及公示→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三、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常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市级大病医疗基金救助。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保
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籍原部队退役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30%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城市低保差额补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15%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重点救助对象未重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老复员*人、红*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常规医疗救助
1、救助范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2、救助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医疗救助。
3、救助标准:①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个人负担住院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由民*医疗救助兜底解决。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4、救助程序:个人申请→乡镇民*工作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张榜公示→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在市、医院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办理。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市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标准限额为6万元。
2、病种范围:与新农合确定的病种范围相同,共51种。
(四)市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城镇困难职工。
2、救助模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县(区)医疗救助+市级大病医疗基金救助。
3、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顶6万元;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顶5万元;困难职工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7万元(含7万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顶5万元。
4、提交资料:填写《庆阳市市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医院出具的病案首页、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家庭“一折统”复印件、基本医保报销单、大病保险报销单原件(职工单位介绍信)等材料。
四、临时生活救助
(一)对象范围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方式:
现金救助、实物救助。
(三)救助标准:
元(含元)以下,乡镇人民*府审批;元—0元(含0元),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1元—20元,县(区)人民*府审批。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民*工作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扩大到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其标准由县(区)人民*府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府受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初审并公示→残联审核并公示→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并公示后→资金社会化发放(一折统)。
(三)补贴标准
“两项补贴”标准相同,其中环县每人每月元;其他7县(区)每人每月元。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补贴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内容
1、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
2、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
(三)补贴标准
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方式
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入住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民*工作站(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能力评估、张榜公示→县(区)民*救助部门审批→资金社会化发放。
来源:庆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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