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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7 17:29: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面取得新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积极衔接会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行动办公室,同步指导各县(区)院开展工作。与市工商联共同制定印发了《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庆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方法措施、责任部门、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全面动员部署,认真收集问题

——动员部署,年6月26日开始,市检察院组织各县检察院先后筹划召开了检察机关、工商业联合会“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邀请了市县两级工商联负责人、民营企业代表参加。会上着重宣传了中央、省、市支持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

——走访调研。通过两级院领导带头走访调研、两级院同步走访调研和携手工商联联合走访调研,两级检察机关两年来走访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涉及建筑、制造、餐饮、建材、交通运输、教育、物流、农产品销售等领域,收集到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诉求共计条,其中涉检或检察机关协调解决的问题线索86条,两级检察机关向企业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余次。

——举行检察开放日。年全市两级院开展了“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年开展检察开放日的同时,举行涉民企案件公开听证会,均邀请市县(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增进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两级院共征求意见建议67条。

认真分析研究,推动解决问题

对收集的问题线索,我们认真研究,分类解决。对于收集到的企业垫资严重、工程款拨付慢、土地流转、税收、行业监管等综合性方面的问题,我们及时转交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在收集的问题中涉及行业监管、企业经营等方面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反映和协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当下困难的问题线索,我们及时与工商联、行政机关等单位衔接沟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对涉及民营企业反映的重难点问题线索,两级院坚持领导带头包办解决,积极发挥领导示范带动作用,两年来两级院领导包办线索75条,大部分已全部办结,部分正在努力解决之中,通过领导包办线索为相关企业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和帮助。我院及时入驻甘肃省检察机关、甘肃省工商联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和庆阳市“政商直通车”平台,通过网络平台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民企权益”专项活动线索受理和办理工作。目前受理省院、省工商联服务保障民企权益网上信息平台转办线索4件,如转办的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和庆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映的有关情况,我们通过调阅材料和综合分析研判等将问题线索分流转交至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检察院和西峰区政府等职能部门办理,对办理进展我院及时跟踪掌握情况。

同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管理人员关心的诉讼时效、证据保存、诉讼主体等一些法律问题和纠纷处理及时提供援助,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靠前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余次。

严格依法办案,提供司法保障

——加强同步审查。为进一步加强对涉民企案件审查把关,按照省检察院要求,我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涉民企刑事案件层报省院审查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涉企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对是否慎重适用批捕措施、是否审慎提起公诉、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等15项内容以及是否贯彻落实高检院“保护民企11条意见”,由市院员额检察官进行认真审查把关,作出审查后再层报省院作最后审查,通过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最大限度的实现在刑事案件中维护民企及民营企业家权益。截止目前,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涉民企案件29件,对22名涉案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切实通过办案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惩治涉企犯罪。年1月至年10月,在办理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类案件中,受理提请批捕78件人,批捕48件70人,受理审查起诉件人,提请公诉件人。办理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中,结合法律与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因素,以预防、教育、保护民企发展为目的,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批准逮捕33人,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作出不起诉93人,同比均大幅上升。

——慎用强制措施。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坚持慎用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稳定经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7件14人,对已批准逮捕的人员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5件6人。如年7月5日,环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证罪,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妨害作证罪,对二人提请逮捕。环县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意见后,面对涉案人员社会影响比较大、办案时间紧的实际情况,迅速成立专案组,抽调人员,开展审讯、调查、核实等工作。经严查细审,仔细分析案情发现,贺某某和杨某某二人系恒硕公司股东,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故决定对杨某某不批准逮捕。目前,杨某某对该民营企业的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加强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涉营商犯罪立案工作开展持续监督,确保审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民营企业财产账户。两年来,两级检察机关监督涉营商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6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4件,监督纠正涉营商犯罪侦查活动违法数4件。

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三效”统一

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服务中心作用,优先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优先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处理民营企业维权,实现7日答复,3个月办结,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对涉民企案件,结合法律政策规定综合考量,区别于一般案件对待,以有利于平等保护民企发展为优先原则。如庆阳市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镇原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受害当事人一方不服不诉决定,向我院申诉,我院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审查,联系相关当事人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在维持镇原县院决定的同时,进一步组织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充分做到息诉罢访,保护了企业正常发展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作者/来源:庆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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