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货款还赖账电话录音法庭作证
因控辩双方在债务数额问题上存在分歧,法庭审理一度陷入僵局,原告及时提供电话录音,成为胜诉的关键证据。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太原市某烤鸭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太原市某牛羊肉加工厂货款12万余元。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烤鸭店多次到牛羊肉加工厂赊购羊肉,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其间,烤鸭店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对剩余的12万余元货款以种种理由不予结付。2007年8月5日,牛羊肉加工厂将烤鸭店诉至法院。“我只欠他11万元,根本不是12万余元!”由于被告与原告在货款数额上存在分歧,双方在交易时又没有签订合同,案件刚开始审理便陷入了僵局。为了搜集证据,原告方在庭审前的取证阶段,先后两次拨打被告方负责人的手机,商讨还款事项并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不仅包含了欠款时间,还明确了欠款数额为12万余元。之后,原告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原、被告的两段电话通话原始录音,各段录音没有经过增、减、删等技术手段合成,因此认可了该证据的合法性。法官表示,“从原告与被告的两次通话录音显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2万余元货款时,被告对这一数额并未提出异议,只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结付。”最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