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门双方有意诉诸法律 杨海宁:这是最终办法
体工一大队:
不是他一人功劳,应拿50%奖金
在声明中,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对汪成荣的一些说法进行了反驳。尤其是汪成荣提出的“个人只能分到20%”,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回应道:“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队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队员在多巴国家高原训练基地训练近200天,场地及科研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服务工作)。”
为什么要进行奖金分配?青海体工大队大队长杨海宁回应说:“汪成荣的带队项目和打球的李娜这样的职业体育是不同的,田径运动,特别是残疾人田径运动,没有国家和组织部门的支持,能够安心训练,得到保障拿金牌吗?不是他一个人的功劳。”对于处罚汪成荣的依据,青海省体工一大队的说法是:“在汪成荣到国家队期间,大队一直给他发放工资,其中很长一段时间还是全额发放,这是大队对他的照顾。2008年残奥会奖金发放后大队要求他汇报有关情况,这是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汪本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义务向单位如实汇报包括工作表现、奖金收入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但汪成荣收到中国残联的奖金后,大队多次找其谈话,要求汇报真实情况,汪的态度一直含糊推诿,不如实汇报奖金数额。这是对组织进行隐瞒,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此外,杨海宁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并非针对汪成荣个人,国家体委、财*部1997年体计财一字123号文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对派出国外的体育技术人员收入采用分段分成办法,有明确的分成比例,青海省参照这个文件对借调派出人员收入进行管理分配,曾经有参加全国残运会的教练将4万元奖金上交2.5万元。不过,据核实发现,这一针对派往境外的体育技术人员的文件已废止。2004年出台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汪成荣:
事先没规定,有文件全交都行
对于青海体工大队的分配方案,汪成荣并不赞同,“我不否定团队的力量,团队其他人员都有属于自己的相关奖金其他教练的奖金都是由中残联来发放的,和我一样都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且其他省份的教练没有要求上交,也没有出现奖金分配的问题。”汪成荣表示,按照起初的条件,他只能得到20%的奖金。
那么,青海体工大队索要奖金,到底有没有根据?对此汪成荣反复强调:“如果在带队员之前,已经和单位有过奖金分配协议或者类似的规定,那么上交这笔奖金我毫无疑问,但此事事先没有任何协议规定。有文件的话上交100%我都愿意。”
时至今日,所有人都知道这笔奖金高达150万元时,不得不有人想问,如果此次奖金是1万元或者更少,那么体工大队很可能不会对这笔奖金进行追究?汪成荣解释道:“如果奖金少的话,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体工一大队:准备打官司
汪成荣:考虑诉诸法律
目前,体工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杨海宁说:“这个是最终的办法,我们在此前肯定还是希望走意向性解决的,按照我们开会制定的那个奖金分配比例进行,如果他一分都不愿意拿出来的话,我们在请示上级部门后,会走相应的程序。
昨天,汪成荣透露,自己并不排除跟大队对簿公堂的可能,“目前,我已经被停职两个月了,而体工大队给出的停职依据就是,没有上缴那笔奖金;我确实和我的弟子商量过,我也打算把他们请过来,对于体工队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会考虑用法律手段解决,不放弃起诉的可能,希望能‘以我为戒,呼吁立法’,至少能留住更多青海的体育人才。”
律师:个人奖励有权自行处理
王树静律师是近日反*扫黑案件审理中前足协高官杨一民的辩护律师。昨天,王树静表示:“从2008年,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发函给青海省体育局和青海省残联内容中称汪成荣‘在任教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科学训练,成绩突出’的表述来看,这属于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精神上奖励,即书面表扬;而发函中,也连带了奖金,那么也是针对个人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