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城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试行)
公告
《西峰城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年3月1日
西峰城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
(试行)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入学,完善西峰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在西峰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
第二条随迁子女在西峰城区学校就学,以《居住证》管理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或持证人子女在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享受义务教育入学的证明。持《居住证》在西峰城区就学,按照西峰区常住人口招生办法入学。
第四条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峰城区居住半年以上,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可在西峰区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五条持《居住证》就学,入学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且入学儿童与监护人必须在同一户口簿。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在入学时,需要向居住地片区学校提供监护人《居住证》或就学儿童《居住证》、就学儿童户口簿等资料。
第七条持《居住证》入学的,按照持证人或持证人子女在西峰城区的居住年限确定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招生顺序,片区学校空缺学位招满为止;片区内空缺学位已满的,进行派位招生入学;不接受派位入学的建议回原籍就读。
第八条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县市来峰人员随迁子女跨居住地片区入学属于择校,《居住证》不能作为入学的依据。
第九条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以及购买、使用伪造的《居住证》进行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从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视听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