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资拆告字〔〕第1号
当事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p>
当事人在西峰区育才西路两侧、长庆大道西侧、华能大道东侧建设的庆阳恒美奥运康城二期项目(A、B、D区),未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9#楼2单元室、1单元室楼顶私自搭建彩钢房;在31#楼西侧、17#楼号商铺私自搭建彩钢房;在秀水街区域的A2-4、1-3-1、1-3-2、1-3-07、1-5、1-3商铺私自搭建玻璃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年11月19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号),限当事人于年12月4日前予以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复议也未提起行*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依法申请庆阳市人民*府责成有关机关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