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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星期一,农历六月廿八
审判案件新闻
兰州“东方会”涉黑团伙38人受审
8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远程视频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魏某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组织卖淫一案。
检察院指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魏某带领许某、魏某万经商,年5月,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号中匈友好大厦经营东方会娱乐会所,之后相继任用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会所总经理,从事包括异性陪侍、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在内的娱乐经营。并以该会所为据点,招募被告人杨某、朱某、段某、李某等人,逞强斗狠,为非作恶。
年,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成立飞天国际娱乐会所,再次将势力向娱乐场所发展。年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飞天大酒店一楼成立甘肃万事达同仁典当行,被告人许某、魏某万、张某合伙入股,利用典当行高利放贷,进一步增强其组织影响力和经济实力。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之子被告人魏某翔在兰州市城关区苏荷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东方会娱乐会所高管、员工十余人持洋镐把至苏荷酒吧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财物,致使多人受伤、酒吧茶几、桌椅等财物遭到毁损。事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魏某万借助东方会娱乐会所势力,通过高额赔偿迫使苏荷酒吧以及受伤人员和解,以此避免该会所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起到对兰州市其他娱乐行业的打压和震慑作用,被告人魏某借此树立了非法权威和个人影响。年9月被告人魏某在东方会娱乐会所原址成立7号国际娱乐会所,由被告人魏某翔为负责人、被告人魏某里为总经理,沿用东方会娱乐会所、飞天国际娱乐会所经营模式继续从事包括异性陪侍、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在内的娱乐经营。在组织发展阶段,被告人魏某通过经营娱乐会所、典当行,在此过程中,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博等手段在黑道立威,其组织势力不断壮大,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年至年4月,被告人魏某通过东方会娱乐会所、飞天国际娱乐会所、7号国际娱乐会所、甘肃万事达同仁典当行为据点,依托该平台,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以公司化管理为基础,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分层管理,形成以被告人魏某为首,其他被告人为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魏某通过殴打组织成员、提拨重用、拉拢入股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人身控制。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为维护组织利益,多次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侵犯多人人身权利,欺压残害群众。随着以被告人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不断壮大,凭借其组织势力,使用暴力殴打手段解决与顾客的争端,使用罚站、罚跪、限制人身自由、跟随滋扰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组织参*人员赴澳门*博,有组织地进行异性有偿陪侍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长期盘踞、称霸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盘旋路及其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对上述地区娱乐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院对魏某等38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异地羁押、分所羁押的复杂情况,故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对其中魏某等5被告人因不同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故对该5人提押到庭,对取保候审的另外2被告人传唤到庭参加庭审,结合此案复杂情况,为保障案件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城关区法院前期召开本案庭前会议,制定审理预案,连线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开展庭审活动,确保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敲诈勒索、抢劫
杨某宝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庭审理
8月6日至7日,皋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以杨某宝为首的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抢劫一案。皋兰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宝、马某宝、李某学、杨某林、杨某玉、孙某连、李某存、张某明、骈某明、赵某义、刘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甘肃省兰州市、山西省境内,多次通过鱼泡网等网络平台寻找建筑行业招工信息,后联系招工老板假意应聘用工,到达工地后以回族身份的名义提出苛刻要求,迫使用工老板拒绝用工,再以需要补偿误工费、租车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恐吓、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抢劫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杨某宝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宝、李某学、杨某林、杨某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孙某连、李某存、张某明、骈某明、赵某义、刘某平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莆田系“医院”
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8月12日,莆田系“医院”医院、医院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临夏市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年12月至年5月间,被告人王清某、林国某等在经营医院、医院期间,先后招募部分无医疗资质的人员担任医生、护士,医院为幌子,以实施欺骗、要挟、伤害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清某、林国某、游碧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爱某、纪淑某、刘世某等14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百度”“搜狗”“”“神马”等网络平台等渠道,由专人冒充医护人员在网络上与患者进行聊天,诱骗被害人就诊,实施泌尿外科、妇科及临床技术操作中并不存在的“有创检查”项目,通过医生对患者身体进行虚假检查、在患者身体上制造创伤,医院或手术台上,新增手术项目和治疗项目,环环相扣地对就诊患者实施诈骗、敲诈、伤害,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开庭当天,临夏市法院邀请全市25名人大代表、*协委员、纪委监委领导和15名临夏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通过网络视频形式旁听监督庭审工作。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
近日,金塔县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张掖市某饲料有限公司酒泉片区销售经理时,负责该片区的饲料销售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客户所交饲料款共计24.4万余元并挥霍。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资金占为己有,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侵占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车祸出院后次日理疗出意外
摩托车乘员之死各方担责几许?
近日,镇原县法院合并审结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两肇事者及保险公司除赔偿死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外,并对45.6万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各负担30%。因医疗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剩余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则由理疗师和死者家人平均承担。
年4月某天,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在村道行使,与段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李某被压在摩托车下致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天,被诊断出脑挫伤并脑内血肿、脑室积血等21种病症,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出院次日,李某被家人带到秦某诊所进行理疗,期间李某出现不适症状,秦某及李某家人采取拍背、挪动、服药等措施后未见好转,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等,花去医疗费多元,不久李某死亡。
经公安交管机关认定,刘某与段某均为无证驾驶,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段某无证驾驶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最终引起李某理疗、再次脑出血及死亡等事件,系李某死亡主因。秦某作为专业理疗师,明知李某系脑出血患者而未测血压便行理疗,李某出现不适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再次脑出血,其理疗行为系李某死亡次因。李某家人明知其身体好转而非痊愈且医嘱要求注意休息,却带其去理疗,脑出血后应对不当致病情加重,家人行为亦是李某死亡之诱因。综上,法院对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包括李某家人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占比酌定6:4,并据此对李某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受的系列损失作出前述判决。
小小烟头酿大“火”
华池县法院巡回审判一起失火案
近日,华池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悦乐镇张桥村村部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华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3月,张桥村的张某某偷偷上山放羊,吸烟的过程中发现羊群跑远便随手丢弃烟头追赶羊只,待张某某将羊群赶回时发现,丢弃的烟头已经引起熊熊大火,遂自行扑救,见火势过大急忙电话请求村干部和家人前来支援救火,后附近村民和派出所民警等人数十人匆匆赶到现场,采用铁锹打、*土覆盖等办法,经过数小时,联合将火扑灭。案发后,华池县自然资源局对火灾现场进行了鉴定,测定过火面积为.2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94.5亩,属国家二级公益林,耕地面积25.7亩,修复费用约.8元,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本案受理后,华池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并在三年内进行管护。庭审中,张某某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表示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酿成大祸愿意赔偿,现已对94.5亩的乔木林地进行了补植,今后将精心管护补植的树苗,保证使它们全部成活。
细致办案获肯定
一面锦旗暖人心
8月5日,当事人刘某某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兰州中院法官手中,以表达对法官公正细致办案的感激之情。
刘某某系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年10月入职某建设公司从事厨师岗位,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年10月,在刘某某正常上班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刘某某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8元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刘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68元的仲裁请求。随后,某建设公司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案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刘某某退还年10月至年10月公司向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元。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双方对两份仲裁裁决书各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向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某不向该公司退还社保补贴费用。该公司对两份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承办法官仔细阅卷、进行详实的法庭调查,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社保补贴费用的认定等问题认真查阅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与合议庭成员认真探讨,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执行案件信息
雷霆出击显法威!
庆阳中院强制搬离移交一套钻井设备
8月13日,庆阳中院“练战结合、重拳出击,集中整治执行工作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第三执行小组抽调西峰区法院、合水县法院10余名干警奔赴庆城县,从三处修理厂强制搬离钻井动力设备柴油机两台、绞车一台、传动装置一套,价值63.4万元,并当场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下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中院依法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庆阳中院先后执行回现金23.4万元,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一套“”钻井设备,经评估净值为.5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评估净值接受该套钻井设备交其抵偿等值债务。
在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钻井设备移交过程中,因该钻井设备被庆阳某技术服务公司占有使用,且多个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直至年12月16日交付了大部分设备,价值约万元。尚未能交付的配套设备被案外人送至庆城县多个修理厂,因修理费未支付,修理厂拒绝向法院直接移交。
近日,庆阳中院在开展“练战结合、重拳出击,集中整治执行工作突出问题”专项行动中,将该案件列为专项集中执行重点案件,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其他公司的投资股金30万元,股金分红2.7万余元,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权。至此,庆阳中院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现金及财物折价共计万余元。
西和县法院再掀迅猛攻势
执行昼夜不停
为持续将执行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彰显司法权威,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8月10日,西和县法院精心安排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兵分多路查人找物,拘传询问,再掀执行强大攻势,法院干警冒雨行动,经过40多个小时的昼夜奋战,依法拘传3人,执行3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震慑作用。
一
胡某诉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由吕某分两期向胡某偿还借款11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吕某多次躲避执行。8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胡某提供线索,执行干警在县城某网吧找到吕某并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析理,使吕某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的错误和严重法律责任后果,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并撤案,约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
二
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期拒不履行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给付义务,由王某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执行未果,8月10日下午,执行干警在一广场附近查找到王某某并依法拘传至法院,迫于法律威慑,意识到自己躲避执行错误行为的王某某主动联系家属进行筹款,8月11日凌晨4点,其家属将6元缴至法院,拿到执行款的申请人王某被执行干警夜以继日、司法为民的奋战精神深深感动,连声感谢。
三
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云某诉至法庭,判决生效后,刘某长期规避,无法联系。案件执行期间,执行申请人云某偶然发现刘某行踪后,立即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通过周密部署,执行干警于8月10日早上,依法对刘某进行拘传,刘某深感事态严重,联络家属带元现金给付云某,经云某和解同意剩余款项于年2月底履行完毕。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老赖”被拘留并罚款
8月7日,肃州区法院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司法拘留7日并处罚款元。
年5月10日,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路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年11月10日前还款。期满,路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肃州区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路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肃州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传票传唤,张某均不到庭,又查不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将张某报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协查临控。今年7月31日,肃州分局将张某控制,并通知肃州区法院。到庭后,张某表示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支付借款,但经执行干警调取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