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权威白癜风专家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790/庆阳村民个人集体土地被强行划拨给他人进行建设
“上船不补票”的处理方式不只是尴尬?
年1月底,正值农历虎年到来之际,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的村民张先生很是苦闷,因为自己的集体土地里面被别人盖起了房子,还毁了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苹果树和种植的玉米地。
张先生说,强行在自己的个人集体承包地中建设住宅院子的就是自己已经离婚20年的前妻。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在20年前因种种原因离婚,离婚后前妻也先后多次组建了家庭,然而就在20年后,前妻李女士突然在西峰区后官寨镇人民政府和庆阳市西峰区农经局工作人人员的带领下直接与张先生进行协商,并将张先生个人所持有的承包土地在没有依法变更承包权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划走,还毁了张先生苦心多年种植的苹果树和其他农作物,
张先生说他今年已经近60岁了,腿脚也不是很灵便,自己先后找了村大队、镇政府、区信访办等单位反映均未能得到解决,不是相互“踢皮球”就是直接让张先生去法院。
年春节前夕,张先生拿出了一份“西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专用稿纸手写的调解协议书,张先生说该调解协议是在年7月12日在自己所在的中心村委会和张先生签署的,而且负责调解和撰写这份协议的是村大队和“西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的领导,协议内容上约定了张先生所持有的家庭承包地中有和与张先生离婚多年的李女士的0.9亩土地,并约定该土地由张先生代持至年,到期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下面有张先生和其前妻、农经局领导、村委会、镇政府人员的签字盖章。
然而随后不久,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承包地里被人开始施工盖起了房子,还未经自己同意直接毁了地里的苹果树和其他农作物,自己先后多次找到村委和镇政府等部门反映、投诉,均未能获得处理,自己也有和他们通话的电话录音保存。
张先生对此很气愤。与前妻离婚20年了,前妻找村委要土地,村里给解决不了,西峰区农经局和后官寨镇政府就要强行从自己地里给划拨土地盖房,还直接毁坏自己种植多年的苹果树、农作物。这是什么道理?
张先生说,自己是这块地的承包土地的法定经营使用者,并非前妻,如果要改变其承包责任主体,也要经过村委大会研讨通过之后再向政府报备登记,才能给他人使用。另外这件事和西峰区农经局又有什么关系?作为一个农民他前面并不了解这个单位,听信了这个单位的话才签署了这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并不是他的真正意思表达,直到离婚20年的前妻在镇政府个别人的支持下,无视他作为这块土地法定承包人的事实强行毁坏自己果树和农作物与非法施工时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是被欺骗了。
如今,强行在张先生自己承包地中修建的房屋近乎完工,而且修建房屋施工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与公开也不清楚,张先生多次向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反映,要求停止施工,也未受到理会,张先生对此很是气愤。
张先生的事情可能存在以下疑问:
一、张先生承包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变更,土地就被强行划走了?其程序的合法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能前期直接参与张先生的这件事的应当是张先生所在村委员,经过村集体开会研究、表决之后决定,再报请乡镇府和主管单位。或者经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当事人之一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反悔的,应当有当事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向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生效后才可以作出处理。
而如今看到的这项调解协议,张先生认为是当时迫于农经局的压力导致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同时也是他们欺骗了自己导致的。
二、张先生前妻如今在自己的集体土地中施工盖房是谁批准的手续,如果没有手续,张先生多次向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均没人处理和制止,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失职现象呢?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农村村民建房屋,首先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相关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的用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一般在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房屋在建成后,国土资源部门会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来使用的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
另外村民自建房限额以上的应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限额以上工程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办法》(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明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纳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建房农户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接受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对于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农房建设质量责任划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建房农户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二是施工方的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等单位或建筑工匠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是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4)超过批准的数量、面积占用宅基地的;(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6)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宅基地的;(7)在临时使用的宅基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8)未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宅基地的,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行为,均属于违规。
土地是农民的生命,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的处理这起承包地纠纷事件。既然直接参与做了所谓的“调解”,为什么不合法合规的进行处理呢?什么原因能让这份调解成为了现在这份“尴尬”的局面,这种“尴尬”似乎和处理这件纠纷的方式有关,“上船不补票”,没有改变其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的归属问题,就直接进行施工建设,若如张先生和其录音中所说属实的话,确实有点儿欺负人。
根据张先生出示的通话录音显示:村委说是镇政府的问题,镇政府说是农经局的问题,到底是谁的问题导致的?这里面是否还有其他不为人知的事情呢?
我们将继续追踪和